媒体人乃至社会各界都为孙潮院长的命令而点赞。
上海在市二中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立法法》的修改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期待以本次《立法法》的修改为契机,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立法质量能够大踏步迈上一个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开放日上,对念斌案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称此案的处理彰显了国家审判机关在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规定了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试点方案包含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管等五项内容。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潜逃新加坡并将2953万元贪污所得转至新加坡,2014年8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李华波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同时,建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政法机关也尽快出台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如果以有罪推定为原则,那么,在法律的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被假定为有罪,就会被当做罪犯对待,至少也是一种准罪犯的待遇。
在这种情绪之下,就容易将疑似的罪犯甚至假定的罪犯当成真正的罪犯。其次,权衡两种标准的选择权由于失去了法定依据而只能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标准,一直是人们有史以来自始不渝的理想目标。历史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无法超越其必经的历史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的提升和跨越过程中,都必然要面对理念的更新。
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定位的问题,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按无罪的人对待,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权利。以事实求是的抽象目标去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走向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更可怕的还在于因失去准则而放任了主观随意性。
所以,在客观真实的证据标准还不能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显然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司法实践中的无数事实不断证明,有罪推定的倾向之所以长期以来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正是否定和批判无罪推定原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基于此,才出现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两种反映不同价值观的定罪原则。然而,如果这种目标抽掉了方法论的支撑就会变得虚幻莫测。
也有观点认为,并重说是一种缓冲、过渡,可以给人们留出更多思考的空间,还能减少争议。若选择前者,就只能以打击犯罪为主,若选择后者,就只能以保障人权为主。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被视为反动理论而遭到批判,批判无罪推定原则最自信的理由也是最响亮的口号就是实事求是,声称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只坚持实事求是。更危险的是,为认定证据的主观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 误区四:关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冲突 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问世以来,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任务。
坚持并重的主张其实也不无道理,意在坚持对真相的探究,强调即使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也不能忽视对客观真实的考虑。如此惨痛的教训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既不是对罪犯的仁慈,也不是对被害人的伤害,而是对无辜者的保护,更是对全社会的保护。
同时,由于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以有利于被告原则为前提,即使在待证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也有利于防止无罪错判。误区二:关于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冲突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坚守并宣传着一种原则,就是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在中国再度强调依法治国,奋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面对近年来陆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带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和困惑。然而,多年来,这些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有些人甚至已经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诸如权力干预、地方保护、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素质、司法不公开、监督不力......如此等等。如果以无罪推定为原则,那么,法律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假定为无罪,就应当以无罪之身而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暴力犯罪尤其是杀人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即使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害方亲属也会不依不饶,甚至以死相逼坚持要求严惩罪犯。从自身含义而言,实事求是作为一种追求真实的价值目标,其正确性和正当性显然是无可置疑的。
由客观真实而走向法律真实,既是认识水平的提升,也是理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实现了由盲目而走向理性的重要转变。但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做到将这一原则堂堂正正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所以,对客观真实的认定,至今仍然是一道未解的难题,同时,也成为铸成错案的重要原因,因为对无解答案的解释权只能出自于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观判断。只是伴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实现了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而已。
只要证据的指向不具有排他性,对是与不是的疑点无法充分排除,就不可能到达既不冤枉也不放纵的理想目标。只有不折不扣地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才能夯实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情绪普遍存在于众多的人群之中。近几年陆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表明,以无辜的替罪者的生命平息了当时的悲情和义愤之后,个人和社会将会背负多么巨大的代价。而更可怕的是,实践中,当人们对是与非的标准莫衷一是,而又都以实事求是者自居,最终的结局往往就只能以话语权来决定胜负。但是,质疑者却忽略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当我们还没有充分证据确认犯罪行为人时,不能用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或自由去平复被害方和社会公众的悲情。
这种延续了十年的论争最终也无法达成共识,仍是各执一词,自以为是。进入专题: 司法冤案 刑诉理念 。
可问题在于,有些冲突是无法绕过的,回避矛盾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而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正是在这种困惑中出现。
这些错误的认识,既束缚了我们的思想,也束缚了我们的行为。这就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争。
一种滞后的理念无法适应新的机制,反之,一个新的机制也无法在旧理念的围困中正常运行。但是,批判者却没有认真思考过,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的观点在逻辑上其实是一种冲突,而这种在否定无罪推定基础上所形成的冲突,所导致的后果只能是有罪推定。法律真实也叫证据真实,是以法定的证明标准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其所证明的事实只能做到相对真实,而并不追求绝对真实。但是,直到今天,在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还是无法做到以绝对可靠的技术手段来寻求所有犯罪的事实真相。
美好的愿望与严酷的现实不容易相提并论,法律的原则更不能建立在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基础之上。误区三:关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冲突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也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
遗憾的是,客观真实的标准却并没有被法律真实所取代。就概念本身而言,客观真实论的主张显然更具有合理性。
而我们目前正是处于这种痛苦挣扎的尴尬境况之中,这也是困扰我们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根源所在。法治建设30多年来,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种。